2009年4月2日星期四

报告申请格式

国家外汇管理局:

本单位于2008年10月报名参加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培训,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开的培训回执,公司不慎将此回执遗失。此次培训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,因此我司可证明此次培训真实性。特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核实。

申请单位:公司名称
2009-4-2


作者:培训资源库
原文链接:http://peixunku.blogspot.com/2009/04/blog-post_0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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